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抽象行政行为的类型?
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有四种形式:①行政法规;②行政规章;③行政措施;④决定和命令。
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依据、内容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制定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行为规则。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为标准,可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范围
1、”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附带性审查范围包括: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复议审查范围要比司法审查范围更为宽泛。司法审查一般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适当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2、带有普遍性的观点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3、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新审查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权限范围。
4、法律主观: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复议,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对该抽象行政行为申请附带审查。
5、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全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复议除了上述两种,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特征不同。
法律主观: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为具体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一经生效即产生;确定力;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因行为结果是抽象规范的产生,故称。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市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在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特征不同。
4、法律主观: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5、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为具体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一经生效即产生;确定力;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6、行政行为所指相对人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的对象不确定。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行政行为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对特定的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简述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概念不同。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法律特征不同。
4、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性质、特点和效力上存在一定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一般规范形式存在的行政行为,它对一类或多类对象产生普遍的约束力。
5、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6、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为具体分为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此外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一经生效即产生;确定力;执行力,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抽象行政行为有哪些
1、抽象行政行为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行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等。
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3、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行为。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4、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是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