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丢钱包后被索要归还费!对方威胁报警就烧掉,男子该咋办?_百度...
1、违法,前不久,广东广州,群众周先生钱包意外丢失,不久有些人加他手机微信,索取5000元偿还费,还表示“钱到发定位”。周先生明确提出了报警后,对方却威协称如警报把钱包烧毁。现阶段,周先生已报警。
2、广州一男子捡到了别人钱夹,联系到物归原主陈先生后索取五千元。协商未果后,该男子威协物归原主,不能警报,如不给,就烧毁钱包里的所有证件。而钱夹里边配有件、驾照、储蓄卡等相关证件。
3、当然是不合规定呀。近日广东广州,男子钱包丢失,被人索要5000元。男子觉得对方要价太高了,不想给就到派出所报警,谁知民警劝男子跟对方私下处理。理由是因为没有实质性转款5000元,对方只是涉嫌敲诈。
4、最后也是图一个问心无愧,所以应该把钱包还给失主。
我钱包掉了,捡到的人向我要钱,算违法嘛。有短信作证
1、别人捡到东西要找失主拿钱并不一定算敲诈勒索,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的行为是需要存在威胁或者恐吓等因素的,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那么是不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的。
2、可以报警的,他人拾获得遗失物应该及时返还产权人,占有拒不返还是违法的,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此事应该报警,由警方查清事实,责令对方返还。如拒绝,可追究相应责任。
3、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有人捡到东西后向失主要小费,你觉得合理吗?
1、如果拾到东西的人拒不归还,还要挟失主就属于明显的敲诈行为了,失主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2、你要说那我就是想知道这合理吗?那就是不合理!因为合理的话,失主自然而然就给了,皆大欢喜!既然失主不是痛快地给了也觉得心理上感觉不舒服,那就说明这里面有不合理。
3、捡到东西可以要报酬,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
朋友捡的钱包给我我应该怎么处理?
可以把自己的电话留给他,告诉他如果需要哪方面的帮助的时候,给自己打电话,自己一定会尽力的。当然如果对方是公职人员或者学生之类的,可以送个锦旗什么的到他单位,这也是让好人有好报。弘扬社会正能量,必须表扬。
相信他做这件好事也不是图您的感激或酬谢。把这种美德继续传承下去就可以了,另外记住,看好您的钱包,不是每次都能这样的。
不好。因为这并不属于你朋友的财产,他无权决定给你,你也不要收。万一失主找上来你也不好解释。何况是你在知情的情况中。不要贪一时便宜。坚持自己的正义。
对于一个新钱包,你可以取以下处理方式: 如果你觉得这个新钱包不适合你,或者你已经有足够多的钱包了,你可以选择不接受。 如果你接受了新钱包,但是不想使用,你可以将它收藏起来或者送给适合的人。
捡到钱包,说钱给我,后来又找我要钱 在法律上,这应该是不应得物,你不应该据为己有的。做人应该助人为乐,不应该贪人家的钱。无论如何,应该还人家。人家说给你,你也不应该要的,这样并不道德。
在失主没有发布悬赏广告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任何报酬。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归还以后,可向******,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报酬。
广东男子丢钱包后被索要五千归还费!索要者的行为合法吗?
1、当然是不合规定呀。近日广东广州,男子钱包丢失,被人索要5000元。男子觉得对方要价太高了,不想给就到派出所报警,谁知民警劝男子跟对方私下处理。理由是因为没有实质性转款5000元,对方只是涉嫌敲诈。
2、索取5000元这种做法不但违反规定,并且很有可能组成敲诈勒索罪。该男子以烧毁物归原主有效证件相威胁,违法索取他人财物。烧毁别人的有效证件,能给被告方带来一定的损害,因而,该男子索取财产手段,合乎敲诈勒索罪的威逼。
3、从法律角度来说,索要报酬并没有违反法律。按照物权法规定,捡到遗失物的人确实有权归还给失主并获得适当报酬。法律并没有规定报酬必须以某种形式给予,因此在归还遗失物后,要求适当报酬是在法律范围内的。
4、因此很多人丢了钱包后,在发找寻信息内容的时候都会认栽地表示:钱能不要,但求有效证件回家。换一个角度而言,就是希望捡来的人能够不嫌麻烦,并没有负担,帮助将有效证件送到,让物归原主本身损害减少。
5、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您拾得遗失物,向失主索要报酬是不被普遍接受的行为。拾得遗失物应该是一种诚实和善意的行为,旨在帮助失主恢复他们的财物。法律上,拾得遗失物的人通常有义务取合理的措施寻找失主并归还财物。
捡到钱包还给人家能得到报酬吗?
捡到东西归还是可以索要一定的补偿的,但是也要注意法律的底线。索要的这笔补偿费用在法律上应该严格的称之为管理费,而不是收取报酬。如果收取的费用较多,就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
拾得遗失物可以向失主索要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应当归还给遗失人。归还遗失物有权向遗失人索要报酬。
拾得人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而占有遗失物,但法律并未赋予拾得人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拾得人无权因返还遗失物而索要报酬。
保管遗失物等必须的费用可以索要。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因管理人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移交给有关单位处理,任何人不得要求拾得赏金或者其他报酬。因此,拾得失物的人应当主动归还失物,而不应利用拾得失物的机会索要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