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15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枣孙掘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派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执行。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孕期规定,产期规定,哺乳规定等。孕期规定。
难产产的规定202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难产产的一般规定是: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 难产,增加产15天; 也就是说,难产的产比正常产要多出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其中产前可以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3、《辽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女职工在生育、职业发展、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
1、法律分析: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2、劳动者结束作业时,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须存放在高毒作业区域内,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3、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4、【答案】:B、D、E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答案】:A、C、E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对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做出了具体规定。
6、国务院《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1、法律主观:劳动保护的三个主要内容: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工作时间和休制度。劳动保护是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劳动保***怎么用? 劳动者权益保***是一部法律,严禁使用童工,对违反规定招用了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部门责令其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5、狭义上的劳动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关于孕妇的保护条例
1、法律主观: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 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3、《劳动合同法》关于孕妇的保护条例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法律客观:女职工怀孕期保护具体规定如下: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6、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 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日劳动等。
法律主观: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