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辩护律师阅读答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辩护律师阅读答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行使阅卷权?
辩护律师最早行使阅卷权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在古希腊,律师可以在审判前阅读证据和文件,以便为其客户进行更好的辩护。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辩护律师通常可以在庭前审判前或庭审中阅读案卷和证据,以确定其客户的案件情况和进行更好的辩护。这是辩护律师的重要权利,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公正的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某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自己的当事人为“国之忧、民之害”,这种律师是大家想要的正义的律师吗?
他不适合做律师,应到检察院当公诉人
我不是律师,但对律师执业挺感兴趣。
此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贩毒案件上诉二审的辩护律师。
什么是法律援助呢?
是指在县市司法局下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就是说没钱也可打官司。国家对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形式,公民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做了规定。
贩毒是刑事案件,是法律援助的范围。
律师充当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司法机关客现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冤假错案。
律师担任辩护人,侧重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名是否准确,量刑上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律师不是揭发犯罪,控诉犯罪。揭发犯罪,控诉犯罪的职责是检察机关出庭的公诉人。
此辩护律师忘记了自已是辩护人的角色,充当辩护人的职责。竟站在公诉人的立场,和公诉人一起控诉毒犯的罪行"泯灭人性",失去了辩护的意义,辩护不起作用。
我也是律师,我也有正义感,也有疾恶如仇的灵魂。但是,如果我对这个被告人不怀好感,我宁愿拒绝辩护,也不会说出如此违背律师伦理和律师职责的辩护意见。即使指定你辩护,你完全可以拒绝,现在的环境不会强制你为某一个被告人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某一个律师心中的善恶判断。既然作为辩护人,你就应该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那些说这个律师是好律师的,有一天你家人涉嫌犯罪了,你们请到的律师如果是这样的律师,你就知道什么是好律师了。也许你会说,你遵纪守法,不会犯罪,无需律师,但是,你不犯罪,不代表你身边的家人、亲人、朋友不会犯罪。你管得了自己,你管不了身边的家人、亲人。如果有一天你的家人、亲人犯了罪,你大可以不请律师。如果请了律师,希望你能请到这样的一位律师。
律师的职责是为委托人“脱罪”,用法律语言就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辩护,说的再直白些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职责所在。也是律师必须遵守的“良心或正义”,可见律师的正义就是为委托人谋利,当然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那些期望律师“公正”的人不是脑子坏了就是精神病发作,拿着委托人的钱为了所谓的“正义”而不为对方辩护的律师就是典型的吃里扒外的小人,在人的角度可能没有问题但在律师的角度看就是一个完完全全的龌龊小人。而所谓的律师集体反感就更是奇怪了,只能说明那些所谓反感的律师,要么职业道德有问题,要么就是个民粹的走狗,完全没有自己的思想,老百姓或者当权者的想法就是他的想法。那要律师还有何用?法律判决变成民众公决不就好了?
我所请过的律师,感觉就是收了我的费,再收到原告比我律师费高的红包吃请送后。整个辨护在法官面前象条摇尾乞怜的小哈巴狗,生怕得罪了法官小小心心地三句话。我近三千元律师费沒了!
难怪近年律师多以成大富人群!我总算弄明白了个中的原由!
唉!这社会!这律师!
依据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律师的职责是依据证据材料、法律规定,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法律意见。因此,接受委托、指派后,应该认真仔细的研究案件材料,搜集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判例,而不是无所作为,不允许指责当事人的不是,更不允许站在公诉人的角度,对当事人进行公诉。
律师明知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而不是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移交证据,是不是犯罪?
其实没有必要说过多的理由,只要能读懂《刑事诉讼法》第48条,一切尽在不言中。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此规定表明,除过准备或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之外,律师要对获悉的当事人的其他事项予以保密,注意法条中的“有权”二字。且上述例外只限定在“准备”或”正在”,如果已经实施终了,那么和其他除外的犯罪一样,律师没有必须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诉权的一方,不能扮演警察与国家公诉人的角色,若如此,司法体系中何必设立律师制度?
综上所述,回到本题的设问,除过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律师即使知悉当事人的其他违法犯罪,不告知司法机关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
我不是律师,但属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所以,我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要明晓律师的职责。律师不是一个谁都可以从事的没有门槛的自由职业。它有国家法律《律师法》明确规定,由国家组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之后,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法律也规定辩护人的职责,一方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依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提出自己对于案件的法律意见,帮助司法机关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准确定性并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其次,律师明知道当事人违法仍为其辩护,这在法律上和本职上都没有错。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当辩护人,这就说明法律就是授权律师有受聘请而为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服务的权利。试想,没有涉嫌犯罪,你请律师干什么?钱多了没处花?所以律师当然的是为有犯罪嫌疑的人提供辩护。题主说明知“违法”,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仅是有违法问题的人,还够不上请律师,所以必须是涉嫌犯罪的人才请律师当辩护人。
第三,律师为什么不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证据的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收集其有罪和无罪证据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是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进行审查起诉的机关。一句话他们的目标一致,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而且是国家法律明确公开授权的。二是法律没有授权律师有从事侦查、收集的权力,而且他是站在对立面来审视案件的正确性的,所以律师怎么也没有法子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证据,至多在攸关有罪无罪的重大问题上,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让公安检察机关慎重核实,达到不发生冤假错案的目的。
第四,当然,以上所述,并不是说律师可以为所欲为都不犯罪。律师在担任辩护人的过程中,有两种情况,也是要犯罪的:一是如果律师明确知道自己的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而将其毁灭、帮助毁灭,或者伪造犯罪嫌疑人没有罪、罪轻的证据的行为,那就要涉嫌犯罪;二是律师如果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同样会涉嫌犯罪的。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叫辩护人,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履行辩护职责是法律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辩护权利,为了在控、辩、审的机制之下让犯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罪的人不会被错判。因此,为了保障辩护人的辩护权利,国家法律规定辩护人有保守被告人秘密的权利义务,辩护人如果提供犯罪线索就充当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搜集犯罪证据、指控犯罪事实,辩护制度就形同虚设、毫无意义!!
这正是律师的扭曲人生。
1、为了让当事人信任律师,也为了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的真相,《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已经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是许可律师对于知道当事人过去(不是现在或将来)的危害行为,是应当保密的。
2、另一方面,法律也玩了一个把戏,即只有在法院宣判(实质应当是终判)后,当事人才可以叫作罪犯,否则都只能算是嫌疑人。似乎除了法院,大家都不懂法,不晓得这就是犯罪一样。形式大于实质,很搞笑吧。但法律就是如此规定。
但同时,对于还是什么犯罪嫌疑人的人,法律上还是允许人们实施正当防卫的,刑法第二十条及宪法第五条就非常明确。
3、广义的法律人,是包括律师的,而法律人,自从他们从事这专业学习及从事这专业工作时起,他们有的甚至都曾许下为匡扶正义,为社会公平正义之类的誓言。结果,明知道所谓的嫌疑人坦白的犯罪事实,却不敢维持正义为受害者讨回公道。你说这心理,是如何的扭曲?为了实质意义上的罪犯,他们又是如何的维护犯罪分子的利益而不是维护受害者或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以,做这行的人,都是人精啊。而对于那些自命不凡,以为没了律师地球就转不起来的X师们,则不一样。他们甚至有人叫嚣“看了你的回答才知道普法之重要”哦。自己的心理扭曲到连做梦都以为天下就他们独大的了。
这个问题刚才已经有多人给予了正确的回答。那就是《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分别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律师为当事人保密及其例外都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我想说的是,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出入?那是因为,你只想到,站在被告席上的是别人,而没有想到有一天你活你的亲友被无辜卷入诉讼,这个时候,法律规定了一个可以从法律角度能够帮助你的人,律师,他只站在你和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不是利用知道你的有关情况,就与你的对手联合起来审判你。
证据确凿的被告人犯罪了,为什么律师还要替被告人辩护?
谢邀!
事实证明,当年很多证据确凿的案件,都出现了重大问题。
怎么看待证据确凿?二审法院维持了,算不算?再审法院也维持了,算不算?
二审法院的法官水平高不高,再审法院的水平高不高?
他们的法律水平和素养,比吃瓜群众高吧?
但是聂案依旧产生了,呼格案依旧产生了,看看霸州灭门案……
律师不能让有罪的人逃脱法网,也不一定防止冤案的发生。
但是,这是一道防火墙。
在法律越来越多,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这道防火墙就变成不可缺少的了。
我国法律早就废除了有罪推定。
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院判决确认一个人有犯罪事实以前,我们任何人和任何机关都不能确定其有罪。
那么问题来了。在法院判决以前,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是国家司法机关之一。他们为了及时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会迅速及时的对正在或已经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的如拘留,逮捕措施,以防止其进一步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接下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会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收集该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的各种证据,比如杀人现场的群众的证言,遗落在现场的杀人的杀猪刀等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把上述证据收集齐了,他们认为从证据上能够证明这个案子的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他们就会把整个案子移交给检察院起诉部门,由检察院起诉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二。既然公安,检察院都已经把证据收集好了。为什么违法行为人还要请律师辩护,这时候律师介入有何意义?我的回答是,如果你看了《窦娥冤》,巜九品芝麻官》,《秦香莲》这些电视剧。你就会明白你有时凭直觉看到的表象,并不一定是这个案子的真象。而律师的介入就是印证公安,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明行为人有罪的证据在法律上是不是客观的,如果公安找的群众说,我看到行为人杀人了,结果律师查到该群众根夲没在现场。公安找到杀人的杀猪刀,并不是作案工具。
这个时侯,法院就会判行为人无罪。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一。
反之,公安机关,检察院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人有罪的证据,而行为人聘请的律师也没收集到推翻这些有罪证据的证据,法院会敲下庄严的法锤,确认行为人犯罪事实,裁量刑期,作出裁判。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性。这就是律师介入刑案的意义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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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是干这活的人。律师帮助指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如有发现,到市人大,省人大,逐级举报律师。有错案的话,到市人大,省人大,全国人大,逐级实名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在法院判决没有生效以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更别扯什么证据确凿。楼主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还来提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叫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叫被告人?为什么不直接叫罪犯?搞清楚法律关系,就不会纠结于律师为什么要替被告人进行辩护。法院都还没有定人家的罪呢?你就给人家定罪了?
这个说法是被人单纯的看成了律师是为被告人服务的了。
其实,按照的法律设定的意义看,律师有几方面职责:
一是律师要通过庭审宣传国家法律,让法律人人知晓,进而人人守法。
二是律师为被告人辩护的实质是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更加接近和还原真像,不出现冤假错案。
三是律师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仍然为辩护人辩护是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发现和提示法庭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情节和事实,从而由法庭斟酌量刑轻判。
四是提问中所说的证据确凿,仍然是公诉一方的单方认定。单方认定并不完全就真实正确,仍然有必要通过律师提出相反意见进行质疑查证,只有达到控辩双方均无保留意见的认为证据确凿了,才可以说是按照法律规定是证据确凿。即使如此,也仍然不能完全保证就是绝对的证据确凿。
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即便我们认为案件证据确凿,仍然有必要有律师的参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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