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诈骗辩护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诈骗辩护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明知他的当事人有罪,还为其辩护是否违反律师真实伦理?
辩护一般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
明知有罪,如果公安机关取证程序重大违法,律师可程序辩护,提出违法情形,排除有关证据,以达到从轻目的。
如果指控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可以争取故意伤害,从轻罪辩护。
所有的辩护方案的选择,全部基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认识,不存在违背执业伦理的问题。
如果明知有罪,而消极辩护,怠于履行律师职责,损害委托人利益,反而违反执业伦理。
明知有罪,而委托人一味要求无罪辩护,可就辩护方案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律师应当退出辩护,让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
明知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应该依法做无罪辩护。
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亦要秉持中立态度,去分析证据,做出判断。切勿成为委托人的传话筒!
明知老百姓朴素的恩怨观念与文明法治观念有冲突,但各文明国家仍普遍设立了与权力对抗的律师制度,中国也是设了、撤了、又复设,这是古今中外无数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每一个人在枪炮权力面前都不堪一击,你可以保证自己绝不会犯罪,但不能保证自己不“被犯罪”。一旦“被犯罪”抓起来与世隔绝,权力机关宣布你罪大恶极、相信权力的人都在骂你诅咒你、说看错了你,你真的无力无法自辩,依靠的恐怕就是律师。“被犯罪”冤假错案的几率很小但不是没有。其实公检法司等机关都有法律知识对律师没有偏见。
讲一个故事,是我表哥讲给我听的,表哥是一个资深律师。
有一天,天堂的负责人圣彼得访问地狱,撒旦接待了他,并且带着他四处参观。
所到之处,井然有序,环境优美。
圣彼得好奇怪,问身边的撒旦:地狱应该是阴森恐怖的啊,什么时候变成这样了?
撒旦说:别提了,阴差阳错,有一个高级工程师死后来到了地狱。这个人太了不起了,什么都会,园林,给水,暖通,建筑样样精通。这不是,来了不久,就把这里变成了新模样,真的是人才难得啊。
圣彼得大惊:这样的人死后应该进天堂,怎么会到了地狱?
撒旦说:所以说是阴差阳错啊。
圣彼得:不对,这个人你应该把他交给我,我要带他回天堂。
撒旦:那可不行,我可舍不得。
圣彼得:你必须把他交给我,否则,哼哼哼……
撒旦:否则你要怎样?
圣彼得:否则我要起诉你非法扣押。
撒旦大笑:起诉我,你有律师吗?
博您一笑。
莫当真,莫对号入座。
明知当事人有罪而作无罪辩护,符合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是从生活伦理演化而来,但与生活伦理有别。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伦理与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等主观性观念逐步形成,以此区别于生活中一般主观性观念,其中也包括伦理观念。
- 生活观念中的有罪,并不等于法律上有罪。例如,有人认为通奸有罪,且旧是中国,以及新中国刑法实施前认为有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实施后,法律人士不能再认为通奸有罪。
- 法律上的有罪是证据证明的有罪,且该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队合理怀疑。律师内心确信当事人有罪,但是可以根据证明的标准提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例如,律师提出了合理怀疑后,法官接受,该当事人可能就是无罪。
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体现律师专业能力最好的标志就是,律师的专业意见被其他法律人接受。如此看来,律师的即便认为当事人有罪,提出无罪辩护也是专业能力的体现,假设辩护意见被接受,他可能有来自于生活伦理的谴责,但职业伦理却不会谴责。
生活伦理与职业伦理也存在着冲突,律师不愿意代理,或者律师放弃进入一个程序的代理,可能就是两种伦理的冲突时,生活伦理占了上风。例如,某律师利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缺陷,无罪辩护成功后,可能不愿意继续代理国家赔偿。律师继承代理,或者放弃代理事实上就是生活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冲突的表现,其他人也不应做过多的评价。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法律职业道德
话不能这样说,专业的律师是用一切证据为委托人辩护,而不是挑战法律。
首先抛开那些真的为了钱指鹿为马的无良之辈,单纯从专业讨论。辩护律师的存在是必要的,在他们眼里委托人先不存在“是非”,因为是非是从证据指引,律师本身没有参与委托人的行为过程,委托人在法律与道德上的指控是社会氛围大概率指向,那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说明他认为有能力反证这些概率的误区,因此在法庭上举证与引用法条进行职业规范内的辩护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说,相对控方律师是一个验证本方严谨性的参照,如果控方在法庭上举证和辩护时有被对方反击,而中途休庭时,证明存在漏洞,尚待夯实证据。这本身就是一个辩证过程,作为控方要做到所有证据与运用的法条相吻合,逻辑严谨,充分证明事实之全部无可辩驳才能成功的伸张正义。任何有漏洞的案件都不能确凿结案。
所以没必要道德绑架专业的律师,他们今天可以是控方,明天可以是辩护律师。
律师为什么为坏人做辩护?他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坏人,你又不是“老天爷”,凭什么判定别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好人”和“坏人”,只有“原告”和“被告”,最多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按照现代法制制度,“无罪推定原则”是联合国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没有罪犯,只有嫌疑人!既然只是嫌疑人,凭什么不能有律师来做辩护?
至此,律师只是为被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为什么要有良心痛这种莫名其妙的说法呢?
反倒是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人诬告,却因为你的这种言论,让他没有找到律师提供服务,被冤枉了时。在这里说这种风凉话的人,良心会不会痛呢?
自己是法盲就老老实实学习一点法律常识去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诈骗辩护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诈骗辩护律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