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辩护律师,纵火辩护律师怎么收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纵火辩护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纵火辩护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杭州保姆纵火案为什么换辩护律师?

谢邀🙏杭州保姆纵火案己经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第一次开庭由于被告律师退庭,而休庭。庭审中被告律师提出此案应由异地来审,我个人觉得理由不充分。从律师行业的行规来评论,此次党律师退庭的行为,涉嫌严重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日前,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出《关于对党琳山律师进行立案调查的通报》,表示已正式决定对党琳山律师涉嫌执业违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党律师既然己嫌弃违规,那也就不能再参与本案的辩护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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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问了,我就回答一下,具体这个案情就不用说了,地球人都知道里面有猫腻,只不过辩方律师想把这个猫腻给放在阳光下晒出来。莫、死有余辜。这起案件沸沸扬扬,一是莫的犯罪导致的重大伤亡。二是物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失职。因为消防设施不能立即启用导致救援超时。超时意味着更大的伤亡。

在案件第一次庭审时,从检察院到法院都在掩盖或者说是淡化物业公司的责任,从辩方律师提出检方出示相关证据证人到没有回应,公检法也没有理由拒绝回应。这个案子已经被公检法给划定了一个框框,就是尽快结案,不牵扯物业公司,消防部门。也是相关涉及方的共识。就是没有一个部门,没有哪怕一个相关领域的专家来揭示真相。真相是对死者家属的尊重。是对未来相同案件的一个模板,也是对以后的物业公司操守的鞭策。可惜都没有。只有公检法,物业公司主观对案件的野蛮干涉。

再来说:辩方律师第一次退庭,违法吗?不违法吧?他只是在行使辩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在嫌疑人看到辩方律师能够给自己强力辩护的时候,我想不出,嫌疑人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更换律师。再坏的人也惜命。把或许能够保命的律师更换掉……嫌疑人一定是疯了。不然:就是杭州的公检法在侮辱法律,侮辱大众的智商。

如何评价广东司法厅对保姆纵火案辩护律师立案调查?

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诸如审理程序问题、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问题与其中成员是否应依法回避问题,由其是管辖权问题并无不当,对法庭的答复或是法庭不予理釆也应当据理直辩并要求书记员原话记录在案,律师不滿意以退庭的方式表达抗议实为不妥,有关方面对其未经法庭允许而擅自退庭问题是否违规违法进行调查并无不妥,但调查应仅限于本案事件的本身而不应连联其它问题以“证明”其错……。

愚蠢妈妈遇事乱分寸!!开始对保姆放的火不以为然!(让保姆做电梯走自己为什么不逃走?)等火势大了!又惊慌失措!(还给邻居打电话?)不懂自救!带3个孩子去里屋卧室躲避!(有厕所!有水!)物业混乱!消防管道没水!消防队忘记带破拆工具!2个多小时才进门!4口人被活活熏死!不是被烧死!保姆放火只是诱因!室内消防自动喷淋系统如果有水!保姆放再大的火也不会有伤亡!实事求是!依法治国!

律师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然义不容辞,但必须有底线!辩护意见和处理方式必须要有基本的职业操守、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否则愧对律师名号,更严重的就成了讼棍、泼皮无赖!如果还借用一个让全国人民感到愤怒的案子,利用案件本身的轰动效应,不顾受害人的基本感受,用下作的理由故意退庭再次制造新闻,以达到其沽名钓誉的目的,那就是卑鄙无耻了!这个党律师是不是真的以合理合法理由为当事人辩护,业内人士都很清楚,除了用胡搅蛮缠、胡说八道来形容没有其他贴切的词可描述。而他的目的是什么?不过就是为了在新闻媒体面前制造一个敢斗敢说的"正面"形象,但用错了案件,更用错了方法!其提管辖异议属专业知识的常识错误,非正常的专业律师应当所为,反映其专业知识的极度欠缺;如果故意为之,则与讼棍无异。提出要求消防人员出庭,则是在专业能力极度欠缺下的胡搅蛮缠。至于当场无理退庭,则是毫无职业操守的自我任性,与泼妇同类。利用这样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民愤极大的案件,在确有可辩理由的情况下,不从正面辩护,反而用无知的观点、粗暴的行为自我炒作,则反映此人无耻的流氓本性。如果同行还在不加思索、脑残似的为其叫好,这样下去迟早毁掉律师的职业形象。我为有这样的无知、无耻、无德、无能的律师同行感到羞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纵火辩护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纵火辩护律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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