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交通肇事辩护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交通肇事辩护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劳荣枝案新进展,已聘请二审辩护律师,真判不了死刑吗?
首先,执行死刑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威慑那些蠢蠢欲动,准备走极端的潜在犯罪分子,并且对广大遵纪守法的善良公众予以精神上的宽慰。当你面对任何生活上的困境,对未来产生怎样的绝望,也绝对不要去伤害其他人,否则法律会给予你最严厉的惩罚。
其次,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恶徒,但也不会随意枉杀一个无辜之人。而枉杀一个无辜之人造成的恶劣后果,远胜于放生一个恶徒。
劳荣枝到底是一个穷凶极恶,应该判处极刑的恶徒,还是一个真的被胁从的无辜之人,在终审判决之前,都只能打上一个问号。哪怕在老百姓心中已经对其定罪,并且恨不能早日将其执行。但现在的劳荣枝只是一个嫌疑人,而不是已经定罪的杀人犯,她依然享有上诉以及为自己免罪的辩护权,这是谁也剥夺不了的。
11月19日,劳荣枝家属向媒体透露,劳荣枝二审将会委托律师吴丹红、赵德芳为辩护人,一审法律援助律师陈通华不再担任辩护人移植。而新的辩护律师已经跟劳荣枝本人面谈,其初步的辩护意见跟一审一致,仍然是认可抢劫等部分事实,否认参与杀人,并且坚持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不应当判处死刑。
劳荣枝一审判决书现在已经公布到网上,全文有接近四万字,对法子英劳荣枝的所有作案过程做了详细陈述,也列举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以及司法鉴定结论。总体来说,对于整个案情的推理是没有什么大问题的。
但是一审判决最大的问题,也就在于“推理”本身。也就是说,对于劳荣枝参与杀人的部分,基本上都是靠推理完成,并没有特别有利的实证可以形成证据链闭环。
这并不是司法机关工作有漏洞,最大的原因就是劳荣枝逃窜二十余年,而当年被抓现行的法子英几乎扛下了所有的罪责,对劳荣枝的参与全部予以否认。而在四个作案现场提取的凶器,指纹,尸体上的生物痕迹等,基本都指向法子英一人。也就是说直接杀人者只有法子英,再者穷凶极恶的法子英一出手就没有活口,导致了其具体杀人过程没有直接目击证人。
而幸存者刘某夫妻能够提供的证词,只是劳荣枝参与了绑架,其跟法子英里外配合勒索巨款。对于劳荣枝是否有强烈的杀人动机,只能凭刘某夫妻的主观感受来推断,这就属于比较弱的证人证言。
最要命的一点,从专业法律人的角度来说,刘某对劳荣枝的不利指控,存在相当强烈的主观导向。因为刘某是去找坐台小姐认识的劳荣枝,而且被色诱后,遭到法子英的绑架跟恐吓,劳荣枝去跟自己妻子对接,在妻子的哀求下法子英放了两人。但刘某寻花问柳是两人惹祸上身的根本,可谓是丢人丢财。所以从刘某的角度来说,对劳荣枝自然是恨之入骨,最后法子英放了夫妇两一条生路,但他们的证词能够证明的也只有两点:行凶者是法子英,劳荣枝是参与者,而且最后只取了财,并没有要命。
说白了,没留活口的,所有实证指向法子英。留了活口的,也证明不了劳荣枝杀过人。
假如二十年前能够将法子英劳荣枝一起抓获,通过审讯和严密的取证,大概率能发现有利的线索,以此为突破口将劳荣枝的谎言戳破。
但这场时隔二十年的审讯,所有现场都已经无法还原,而且法子英还替劳荣枝扛下所有罪责。所以公诉人在反驳劳荣枝辩解的时候,只能通过逻辑推理,以及证言的矛盾之处作为突破口,证明劳荣枝跟法子英是杀人共犯,而不是胁从犯。
可这种在弱证据(证人证言与询问供述)基础上做出的推理,缺少实体证据的支持,是无法完全证明劳荣枝不是胁从犯的。
综上,虽然二十年前那场令人发指的连环杀人案人神共愤,劳荣枝作为参与者难辞其咎。但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切忌情绪当先一味地喊打喊杀。对劳荣枝的审判,不是为了单纯的杀之而后快,那样也不能告慰那些枉死的冤魂。应当用公正的审判和完整的证据链说话,要么还“胁从犯”劳荣枝一个公道,要么戳穿其谎言,让这个女魔头认罪伏法。
劳荣枝最终是否会执行死刑,还存在一些变数。
死刑,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被废除,死刑的执行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还是比较严谨的。
一方面,这仅是一审判决,劳荣枝表示不服,已经提出上诉了。所以,根据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会有二审的。二审会不会改判尚是未知数。
另一方面,死刑还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那才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劳荣枝没有判死刑,受害者家属真是万万不能接受的,毕竟他们收的伤,别人体会不了。
委托的律师不作为怎么办?
1、案件进度慢
诉讼的进行是多方面的,除了律师还有检方、法院。每个案件的复杂度是不同的,并不一定是律师不想加快进度,而是有些案件本身就是难以轻松解决的。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耐心等待。
2、辩护意见分歧
法律问题是很专业的问题。法律条文术语字面上的意思与平常生活用语之间的意思常常是不同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律师的辩护没有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应该多与律师沟通,查清到底是律师不上心还是法律语言和日常语言之间的分歧。
3、律师确实没有尽责
如果不是上面两个问题,那么就可以考虑换律师了。但是中途更换律师并不是特别方便的事情,会增加金钱和时间的成本。如果想要更换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先咨询下其他律师的辩护思路,比较判断。
4、更换律师
当你找到合适的接替者后,就可以更换律师了,更换律师要撤销和原律师的委托,再和新找的律师签订新的委托合同。
5、通知法院
当你与原来的律师解除了合同,与新律师签订了新的委托合同后,就可以书面通知法院了,这是更换律师的最后一步。
6、总结:当事人得出律师不作为的结论,有很多原因,有可能是外界不可抗拒力导致的,有可能是对案件的看法分歧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律师的水平不够、不够尽责。当确定问题出在律师本身时,就应当更换律师。
律师为什么为坏人做辩护?他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坏人,你又不是“老天爷”,凭什么判定别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好人”和“坏人”,只有“原告”和“被告”,最多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按照现代法制制度,“无罪推定原则”是联合国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没有罪犯,只有嫌疑人!既然只是嫌疑人,凭什么不能有律师来做辩护?
至此,律师只是为被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为什么要有良心痛这种莫名其妙的说法呢?
反倒是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人诬告,却因为你的这种言论,让他没有找到律师提供服务,被冤枉了时。在这里说这种风凉话的人,良心会不会痛呢?
自己是法盲就老老实实学习一点法律常识去吧!
很多人疑惑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做辩护,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不够了解,律师是为当事人进行辩解的,但是每个人都有辩护权,不区分好坏人。
我国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律师而言,只要求是委托人,而不要求其是否应当或者不应当为某个人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的,坏人是可以找辩护律师的,因为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就是这样。
还有,律师为坏人辩护,其实会心痛,毕竟也是人,也会感同身受。不管经历了多少,肯定会心痛,坏人越坏,律师心里越不安。这样的不安来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的,因为身份所迫,不得已要尽心尽力的辩护。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和网络,大多是大家的职责。
所以,以后遇到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事情,大家知道就好,不要过多职责,因为辩护就是他们的责任。就想医生必须救助患者,军人必须保卫祖国一样。
明明是犯罪分子,为什么律师还要帮其辩护?
不管犯罪的重轻,聘请律师是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利。
律师也会根据嫌疑犯所犯的罪行,是否属实,经明查暗访了解事实真相,为其辩护,能准确清晰判断犯罪量刑的等级,来衡量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事实。
法官通过公诉人,辩护人的对嫌疑人问答的结果,总结犯罪的材料,通过司法鉴定核实,收集备案。
如嫌疑人经济不允许,法院会 委派一名律师帮嫌疑人辩护,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裁判,律师为嫌疑人辩护对立案有很大作用。
如果还在被辩护阶段,说明还没被判刑,叫犯罪嫌疑人吧?既然是有嫌疑,就需要明辨是非,以免有隐情或者误伤?另外也可能属于法治社会的必要制度吧。
非专业人士,请多见谅。
罪大恶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罪大恶极,经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后的罪大恶极;一种是道德判断的罪大恶极,实施了天怒人怨的行为、造成惨绝人寰的后果、引起广大民众愤慨的罪大恶极。而这两者中间还有一种人是道德判断的罪大恶极与法律上的罪大恶极兼有但事实上被人冤枉、清清白白的人。
胥敬祥、徐计彬、呼格吉勒图、佘祥林、李久民...这些曾一度被认为罪大恶极的冤假错案所酿成的悲剧想来大多熟悉。不论是法律上的罪大恶极亦或是道德判断中的罪大恶极他们都曾经历过,可最终仍然警醒世人,一个冤假错案所带来的后果是多么惨重、无法弥补。而一位专业的律师则很大程度上能够挽救此类案件的过失后果。但现实中律师往往被人理解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唯当事人马首是瞻,甚至被认为是坏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不得不承认存在一部分无良律师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为其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并不是否认这个职业的依据,每个职业每个领域都存着这样无底线的谋私利者。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成、司法制度不断健全、律师与当事人诉讼地位逐步提高的今天,请大家务必提高对律师的重视与信任,如罗翔老师所说:“只有当你与你的家人有一天需要辩护时,你才能真切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
此外,律师为所谓的坏人、罪大恶极之人辩护同时是促进法制完善的必经之途。案件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无限接近真实情况,因此律师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质证驳回、法庭辩论来确认一个法律认可的事实。如果真能将原本真实、合法的证据与事实在法庭中合法驳回,那说明制度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改进。站在更高的层面来看,就是一次一次地发现漏洞、问题,一次次的修改、完善才使得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法律有冷暖,叔同有故事!
介绍一下,我们是一群有颜、有料、有趣的弘一青年律师!
从专业角度看,替吴亦凡打官司的朱晓磊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吗?
我个人观点,律师代表公平正义。在以前,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是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更大的权利,使之不枉不屈。现在不是了,律师成了犯罪嫌疑人的帮凶不在少数。就拿吴亦凡案来说,朱小磊律师可能对吴亦凡所作所为了如指掌,王吉胜只是道听途说,也没有足够的人脉资源探查到更真实的情况。朱小磊律师和他的事务所可能在明知吴亦凡的龌龊之事存在,却故意隐瞒,知道王吉胜拿不出更多实锤。海淀法院又是根据什么判案的?现在法院都不自己去调查事实证据了?谁自己提供的证据多,谁就能赢得官司。那弱势群体总是吃亏。现在说回来,如果当初,吴亦凡确实生活不检点,利用自身资源侵害女性,朱小磊律师又故意隐瞒事实,赢了官司,大家说说,朱小磊律师属于什么性质?仅仅是不合格的律师吗?怎么还有人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呢?按这个逻辑,那别人拿钱给你,让人杀人也无可厚非了?法院不能站在强势一方,当王吉胜拿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可以调查,不能只听朱小磊律师一面之词啊?
多谢邀请
站在律师的角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钱财,与人消灾,律师在法庭上替当事人开脱、或指控对方,律师所作的一切都是份内工作,无可厚非 ,但律师钻法律空子,如打压弱势群体的行为,破坏社会和谐,公平公正原则 ,以予谴责 。【个人观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交通肇事辩护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交通肇事辩护律师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