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王振华案一审辩护律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王振华案一审辩护律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口中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医、妇科专家是哪几个?
谢邀!
不论这两家所谓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几位所谓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是谁,这都不是专业律师应该提出的质疑。
1、在案已有司法鉴定意见,律师的质证应该针对的是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对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在实体上、程序上以及鉴定机构、鉴定人的鉴定资格上提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通过这些不合规定之处,实现重新鉴定的目的。
而重新鉴定需要法庭的认可,并由法庭委托。
律师没有这样做,而是拿出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拿出其他所谓的专家的意见,那我的问题就来了:这些鉴定机构使用的检材是哪里来的,是不是通过了合法的途径?是不是合法的检材?
没有经过质证的资料,怎么可以做检材。
辩护方拿着被害人的资料私自去做鉴定,不合法律规程。
这些所谓的专家有没有资格看到本属于被害人隐私的东西?
窃以为,他们没有资格。
2、从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辩护方提出这些鉴定机构和所谓专家的意见,其目的不是为了重新鉴定,而是想用这些直接推翻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这就有些小儿科了。
他们有何资格对书证进行“审查”?根本就没有嘛。
你资格再老,人家没有委托你,你也无权发表意见。
你不支持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你有什么资格支持或者不支持?
各司其职,是司法程序上最应该做到的。
越殂代疱,是不应该的。
王振华案牵动大众的神经,律师陈有西的行为更是争议不断。本案的无罪辩护,你怎么看?
陈有西律师假如真的有那个本事,可以达到为王振华作无罪辨护的目的,或者王振华在亿万主持社会正义的大众聚焦之下,真的被判无罪:
第一,王振华无罪则陈律师罪无可赦,陈有西有可能成为历史的罪人;
第二,假设王振华被判无罪,亿万公众很难接受这是司法公正的结果,中国社会将付出沉重的代价重新进行一场全民性的普法教育;
第三,王振华无罪,则中国的律师制度应该存在重大的缺陷,现有的律师制度是否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可以休矣?!
让我们睁亮了眼睛拭目以待……
做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取决于辩护人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判断,不了解事实的人是无法推定辩护方式是否妥当还是正确。据说,陈有西律师的收费比较高引起争议,其实,要以平常心看待,举两例:香港前特首曾荫权涉嫌公职人员行为不当案,他花费了近3千万港元的友情律师费。谢霆锋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律师费也超过700万港元。社会公众对律师工作尊重程度越高,表明该地区法治水平越高。
嫖娼不嫖16岁以下的,居然成为王振华案的辩护理由!你同意吗?
这样的辩护词给人的感觉像是在为王振华喊冤,难道人们还要称赞他坚持嫖娼的底线?无论他嫖的底线是什么,总之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他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构成猥亵罪的犯罪行为,所以这样的辩护不光于王振华没有帮助,反而暴露了辩护律师的价值取向问题。
人家怎么辩护不需要你同意还是不同意。
这是委托人的事。
法庭有个自由原则,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的时间内,想说什么都可以,请法庭认可的人帮你说也可以,这就叫权利。
怎么说,说什么,关键是要说服法官,同时也要说服告你的人。
如果问:辩护律师能不能捏造理由瞎辩护?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正当辩护,不得肆意捏造事实、曲解法律,作非法辩护。
注意一个事实,猥亵未成年少女与嫖娼截然不同,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作为辩护人应该在是否构成猥亵未成年少女上为委托人努力辩护,嫖娼对象的年龄选择与猥亵对象的年龄选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同时,国家法律为保护妇女儿童,规定14周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受害者只要不满14周岁,只要有性侵害意向行为,哪怕没有性侵事实都是犯罪。
具体事实不清楚,但根据当初事发时的披露,应该以强奸罪起诉,这个最高可判死。
按猥亵罪,最严惩处都是放纵。
辩护人之所以瞎扯,基本目的就是想转移案件性质,转化成一般治安事件,这个是白费心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王振华案一审辩护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王振华案一审辩护律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