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辩护立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辩护立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为什么会为坏人辩护,感觉好没有道德啊?
这里所说的坏人,实际在法律上称犯了法的人。犯法有轻有重,在处罚上有极其严格的区分的。比如什么叫行凶,什么叫正常防卫,什么叫防卫过当。还有一般犯罪可判几年,严重的可判几年。再有,有立功表现的可轻判,什么要重判。咱们一般不太了解法律,是不好分清的。所以,为避免错判误判,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聘请律师为自己辨护。当然也就包括犯法人(坏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判决是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不能用“好人”、“坏人”作为评判依据。更不能因为他“坏"而故意多判。为维护法律的公证公平性,允许每个当事人聘请律师,是法律规定。
感谢推荐问答。
目前我国正逐步建立刑事案件律师全履盖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是由律师职业性质决定的,不能用道德不道德的标准来评价。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主要途径及作用
一是主要途径分两种:
1.有偿接受委托;
2.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在案件不同阶段的作用:
1.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从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讯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在这阶段,律师可以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为嫌疑人解答一些法律疑问,帮助提出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等;
2.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就可以复印卷宗,了解案件全部情况,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具体案情等;
3.在法院审理阶段,此时犯罪嫌疑人被称为被告人,律师主要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帮助被告人作罪轻或无罪辩护,参加开庭审理对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详细的辩护观点等。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同样要遵守职业准则和执业纪律
一是职业准则:忠诚,为民,法治,正义,诚信,敬业。
二是执业纪律:忠于宪法、法律。
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和执业纪律。如果当事人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应该予以拒绝,当事人仍然坚持,可以解除委托关系。
如果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作出违反职业准则和执业纪律的事情,比如违规接见当事人,发表不当言论,充当诉讼掮客,甚至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等等,就会受到处罚甚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就是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在社会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更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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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这是最神圣的话题!有人类从古至今产生最原始的所谓家规意识,就是从简单到复杂到不断完善的过程。人类社会的生活不断的细化深入,就会出现很多很多理不清的事物矛盾,所以一个国家政党集体单位,都以一个最高的统一大法宪法中不断细化出来制定出了很多的条条框框规矩章法,以此来有序的维护社会运作,一切有法可依,一切依法办事,人人遵纪守法,这才是最完美的社会人生组织界面。
用在具体上发生的一切形形色色行为,用上哪一条最精准的定义哪一个事物, 就要有人精准的学会精准的应用,但这还不够,我们说的少数服从多数,这里就定义出了很多的事情必须有组织架构。系统,就是在本行内的一系列操作人员完成即定的任务,虽然是各司其职,但能合并出彩!
我是法学研究生,所以罗嗦点,关于律师的职责我发表过很多的论述。如果一个人,他触犯的法律,追究他的第一次公安,审查的是检察院。定性的是法院。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就自然生成出了律师这一职责,我触犯了刑律但我精通法律我自己喊冤(辩护)这表面看更加的"坏人更坏了"。给"外"人看这是死不悔改的表现,如果律师介入进来帮我讲道,这表面看就是题目说这律师"失道德"了,但这恰恰是法律健全、以人为本、真正的法治社会的人权体现!一个人从触犯刑律到犯罪嫌疑人到定性成罪犯,都是公检法司的有效运作精准适用法规的程序流水典范!这中间律师的职责让犯事人心服口服认罪伏法的完美结局律师绝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可以这样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为“坏人”也是公民,也拥有法定的公民权,这就是“天赋人权”。因此,无论“好人”于“坏人”都可以为自己维权,请律师辩护,这就是为自己维权的最好体现。《律师法》第2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里并没有规定和要求区分道德意义上的“好人”于“坏人”,对于律师来说,只要求是委托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在没有经过法院审判之前,相应的当事人也只能称为“飯罪嫌疑人。”在18条也规定了,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辫护权和诉讼权,还应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甚至是未被发现的过往的飯罪行为,这就是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维护的不是道德的正义,而是法律的正义。而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无论他是大善人还是杀人犯。
在大众眼中一个人是否是真坏人,他有多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舆论,而舆论太容易被操纵了。
我们需要律师来维护案件整个过程中的程序正义,得出最合法的结果。
明明是犯罪分子,为什么律师还要帮其辩护?
不管犯罪的重轻,聘请律师是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利。
律师也会根据嫌疑犯所犯的罪行,是否属实,经明查暗访了解事实真相,为其辩护,能准确清晰判断犯罪量刑的等级,来衡量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事实。
法官通过公诉人,辩护人的对嫌疑人问答的结果,总结犯罪的材料,通过司法鉴定核实,收集备案。
如嫌疑人经济不允许,法院会 委派一名律师帮嫌疑人辩护,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裁判,律师为嫌疑人辩护对立案有很大作用。
如果还在被辩护阶段,说明还没被判刑,叫犯罪嫌疑人吧?既然是有嫌疑,就需要明辨是非,以免有隐情或者误伤?另外也可能属于法治社会的必要制度吧。
非专业人士,请多见谅。
罪大恶极有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罪大恶极,经侦查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后的罪大恶极;一种是道德判断的罪大恶极,实施了天怒人怨的行为、造成惨绝人寰的后果、引起广大民众愤慨的罪大恶极。而这两者中间还有一种人是道德判断的罪大恶极与法律上的罪大恶极兼有但事实上被人冤枉、清清白白的人。
胥敬祥、徐计彬、呼格吉勒图、佘祥林、李久民...这些曾一度被认为罪大恶极的冤假错案所酿成的悲剧想来大多熟悉。不论是法律上的罪大恶极亦或是道德判断中的罪大恶极他们都曾经历过,可最终仍然警醒世人,一个冤假错案所带来的后果是多么惨重、无法弥补。而一位专业的律师则很大程度上能够挽救此类案件的过失后果。但现实中律师往往被人理解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唯当事人马首是瞻,甚至被认为是坏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不得不承认存在一部分无良律师违背职业道德与法律底线为其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这并不是否认这个职业的依据,每个职业每个领域都存着这样无底线的谋私利者。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不断完成、司法制度不断健全、律师与当事人诉讼地位逐步提高的今天,请大家务必提高对律师的重视与信任,如罗翔老师所说:“只有当你与你的家人有一天需要辩护时,你才能真切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
此外,律师为所谓的坏人、罪大恶极之人辩护同时是促进法制完善的必经之途。案件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尽可能无限接近真实情况,因此律师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质证驳回、法庭辩论来确认一个法律认可的事实。如果真能将原本真实、合法的证据与事实在法庭中合法驳回,那说明制度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改进。站在更高的层面来看,就是一次一次地发现漏洞、问题,一次次的修改、完善才使得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提升公民对法律的敬畏与信仰。
法律有冷暖,叔同有故事!
介绍一下,我们是一群有颜、有料、有趣的弘一青年律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辩护立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辩护立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