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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律师为坏人辩护?

律师是人更是一种职业,根据最经典定义,律师就是接受委托提供法律与相关服务的具有相关国家许可资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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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医生一样都是提供无差别服务的职业,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这是根植于每一位律师心目中的底线,律师必须依据自己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合同后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合适的法律及相关服务,而不能自己事后选择不提供法律服务。

所谓“坏人”一般是依据社会通常道德观念对某些行为下的不完整定义。“坏人”不一定就是“罪犯”,“罪犯”是经过法院审判后判决有罪的人方称为“罪犯”。“坏人”更多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中不合格的称谓。两者不可等同,也不能等同,等同就是认可不经审判直接判决某些人有罪,违背法治社会根本法治精神。

律师是人们在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在三年法学各专业研究生学习后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后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在去律师所事务所实习一定时间,现在一般是一年半时间经过省级律师协会考核通过后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进入律师行业。

律师为涉及刑事案件的“坏人”提供辩护,辩护权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未经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被告不得被称谓“罪犯”,只能称谓“被告”,不一定每位“被告”都被法院判决为有罪,也不一定每位“被告”都真的犯过罪,这一切需要律师尽力为委托人提供最好法律服务,尽力找到为被告辩护的最佳途径尽力为委托人洗去冤屈减轻罪责等等, 这些都是律师的工作。

律师作为人,当然与别的职业的人一样心中同样期盼社会公平正义,期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并非只是图钱才为“坏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一样为社会公平正义尽自己微薄力量,每位律师每年必须为社会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这是规定的律师义务。其他职业的人士很少有全员必须尽社会义务的要求。

律师制度来源于古罗马,很多后世大名鼎鼎的大人物都曾当过古罗马的律师,那时候的律师是不收费,但要继承委托人遗产的,律师与为委托人一般是朋友。很久以后律师才成为一种正式职业,靠收取委托费维持自己工作与生活。

当律师认为自己的良心自己的认知不能同意自己接受委托人要求,直接在事前不接受委托,请委托人另行委托别的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自己退出。

律师不能在接受了委托人委托后放弃自己责任,更不能在法庭上与检察院站在同一方对委托人进行各种指责。律师不是见钱眼开的职业,律师只是在尽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请社会上的人不要无端指责为某些“罪大恶极坏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律师,他们很可能是免费在为这些“坏人”提供法律服务,尽律师的社会责任。

刑法有两种机能,一是法益保护机能,即打击犯罪功能;二是人权保障机能,即保护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你所说的“为坏人辩护”是第二种机能,人身和自由不受非法侵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包括罪犯在内的所有公民的权利,获得辩护权利也是刑诉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目的在于规范司法权力的启动和行使,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侵犯罪犯的权利和其他公民的权利,以免产生冤假错案,以免社会公众产生无畏的恐慌。

律师的工作是发现事实的真相,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尽可能的让事实再次展在法官面前,让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判决。即便是坏人也需要公正的判决,法官需要了解事实的真相,律师就是使用证据、说理从程序上实体上实现再次还原事实的工具人。

1、律师辩护是我们检察院指控,律师辩护,法院居中裁判的控辩平衡的基本制度,也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司法的基本制度,这个国际上认为坏人也是人,也应当获得辩护的基本人权制度。实践中,认定为“坏人”是否证据充分,以及这个证据有无瑕疵,如是否刑讯逼供而来,“坏人”坏到什么深度,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处罚,处罚是否过重,都需要律师辩护,不能或缺。

2、律师是私权保护者,在所谓的“坏人”面对国家强大的公权力的时候,他是无助的,他不懂法律,不懂各种法律程序规定,直接和检察院对抗,是落下风的,只有获得律师的辩护,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其基本权利。

3、律师为“坏人”辩护,也客观上帮助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按照规法律定、程序认真执法,减少或避免错误,现实中,律师的确也起到这些作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无罪的情况发生。

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按照国家法律行事。即使是坏人,他的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他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具体情节是什么?他的主观恶性有多大?有没有自首等?应当处以怎样的刑罚?有没有被刑讯逼供等?等等,都需要律师为他辩护。

律师为什么为坏人做辩护?他们的良心不会痛吗?

坏人,你又不是“老天爷”,凭什么判定别人是“好人”还是“坏人”?在法院判决之前,没有“好人”和“坏人”,只有“原告”和“被告”,最多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

按照现代法制制度,“无罪推定原则”是联合国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就是说,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没有罪犯,只有嫌疑人!既然只是嫌疑人,凭什么不能有律师来做辩护?

至此,律师只是为被人称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为什么要有良心痛这种莫名其妙的说法呢?

反倒是在这里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人诬告,却因为你的这种言论,让他没有找到律师提供服务,被冤枉了时。在这里说这种风凉话的人,良心会不会痛呢?

自己是法盲就老老实实学习一点法律常识去吧!

很多人疑惑为什么律师要为坏人做辩护,这是对律师执业的不够了解,律师是为当事人进行辩解的,但是每个人都有辩护权,不区分好坏人。

我国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律师而言,只要求是委托人,而不要求其是否应当或者不应当为某个人进行辩护。

【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的,坏人是可以找辩护律师的,因为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就是这样。

还有,律师为坏人辩护,其实会心痛,毕竟也是人,也会感同身受。不管经历了多少,肯定会心痛,坏人越坏,律师心里越不安。这样的不安来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的,因为身份所迫,不得已要尽心尽力的辩护。另一方面,来自社会和网络,大多是大家的职责。

所以,以后遇到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事情,大家知道就好,不要过多职责,因为辩护就是他们的责任。就想医生必须救助患者,军人必须保卫祖国一样。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为何还有律师辩护?

你的问题问的好。辩护权是法定权利。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应当保障辩护权。律师辩护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维护司法程序,不枉不纵。但是,实务中确实有人睁眼瞎胡说,为犯罪分子狡辩。

谢邀!

律师不是为坏人脱罪,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在被告人没有专业知识、不能掌握公诉方的指控证据的情况下,由律师为行使其辩护权。

所谓的根据事实和法律,事实就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案件情况,并非胡说八道。

所以,律师辩护,不是为坏人脱罪,而是为了使案件处理的公开、公正,同时也有制约公权力的意思。

从公权力角度讲,追究公民刑事责任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国家要追究公民刑事责任,国家的司法活动必须经得起质疑,必须能排除合理怀疑,必须事实充分证据确凿,必须适用法律正确。

因为现在是法制社会,纵然是一个罪大恶极的坏蛋,也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鉴于疑犯不可能完全熟悉法律。所以,他可以邀请具有专业水平的律师出庭,来为自己进行辩护。对某些罪行严重,但又没能力自请律师的疑犯,国家会以法律援助的方式,指派律师,免费为其辩护。这不仅是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也是民主与人性化法制社会的体现。

在现实中,审判疑犯时,一旦有法律援助律师出现。往往也意味着,这个疑犯有被判处死刑的可能。

非常高兴能收到平台的问题回答邀请。

关于这个问题,我只是发表个人想法。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肯定要接受法律的严惩。但是为什么还要给罪犯一个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律为了更公平的给罪犯一个定性犯罪程度,在辩护的过程中能更深入的剖析罪犯的犯罪动机,实施犯罪时的心里,以及犯罪手段,还有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度,和精神伤害程度。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使罪犯和被害人都能接受公平地审判结果。也能警示社会各类人群,让大家生活在一个有公平法律维护的良好生存环境中。律师并不是为罪犯脱罪,而是经过双方律师的辩论准确的为罪犯定罪!

律师明知他的当事人有罪,还为其辩护是否违反律师真实伦理?

辩护一般有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

明知有罪,如果公安机关取证程序重大违法,律师可程序辩护,提出违法情形,排除有关证据,以达到从轻目的。

如果指控故意杀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可以争取故意伤害,从轻罪辩护。

所有的辩护方案的选择,全部基于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认识,不存在违背执业伦理的问题。

如果明知有罪,而消极辩护,怠于履行律师职责,损害委托人利益,反而违反执业伦理。

明知有罪,而委托人一味要求无罪辩护,可就辩护方案协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律师应当退出辩护,让委托人另行委托他人。

明知有罪,如果证据不足以支持,律师应该依法做无罪辩护。

律师对于案件的分析,亦要秉持中立态度,去分析证据,做出判断。切勿成为委托人的传话筒!

明知老百姓朴素的恩怨观念与文明法治观念有冲突,但各文明国家仍普遍设立了与权力对抗的律师制度,中国也是设了、撤了、又复设,这是古今中外无数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每一个人在枪炮权力面前都不堪一击,你可以保证自己绝不会犯罪,但不能保证自己不“被犯罪”。一旦“被犯罪”抓起来与世隔绝,权力机关宣布你罪大恶极、相信权力的人都在骂你诅咒你、说看错了你,你真的无力无法自辩,依靠的恐怕就是律师。“被犯罪”冤假错案的几率很小但不是没有。其实公检法司等机关都有法律知识对律师没有偏见。

讲一个故事,是我表哥讲给我听的,表哥是一个资深律师。

有一天,天堂的负责人圣彼得访问地狱,撒旦接待了他,并且带着他四处参观。

所到之处,井然有序,环境优美。

圣彼得好奇怪,问身边的撒旦:地狱应该是阴森恐怖的啊,什么时候变成这样了?

撒旦说:别提了,阴差阳错,有一个高级工程师死后来到了地狱。这个人太了不起了,什么都会,园林,给水,暖通,建筑样样精通。这不是,来了不久,就把这里变成了新模样,真的是人才难得啊。

圣彼得大惊:这样的人死后应该进天堂,怎么会到了地狱?

撒旦说:所以说是阴差阳错啊。

圣彼得:不对,这个人你应该把他交给我,我要带他回天堂。

撒旦:那可不行,我可舍不得。

圣彼得:你必须把他交给我,否则,哼哼哼……

撒旦:否则你要怎样?

圣彼得:否则我要起诉你非法扣押。

撒旦大笑:起诉我,你有律师吗?

博您一笑。

莫当真,莫对号入座。

明知当事人有罪而作无罪辩护,符合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是从生活伦理演化而来,但与生活伦理有别。法律职业作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法律伦理与法律思维、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等主观性观念逐步形成,以此区别于生活中一般主观性观念,其中也包括伦理观念。

  • 生活观念中的有罪,并不等于法律上有罪。例如,有人认为通奸有罪,且旧是中国,以及新中国刑法实施前认为有罪,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实施后,法律人士不能再认为通奸有罪。
  • 法律上的有罪是证据证明的有罪,且该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并排队合理怀疑。律师内心确信当事人有罪,但是可以根据证明的标准提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例如,律师提出了合理怀疑后,法官接受,该当事人可能就是无罪。

法律职业的专业性很强,体现律师专业能力最好的标志就是,律师的专业意见被其他法律人接受。如此看来,律师的即便认为当事人有罪,提出无罪辩护也是专业能力的体现,假设辩护意见被接受,他可能有来自于生活伦理的谴责,但职业伦理却不会谴责。

生活伦理与职业伦理也存在着冲突,律师不愿意代理,或者律师放弃进入一个程序的代理,可能就是两种伦理的冲突时,生活伦理占了上风。例如,某律师利用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缺陷,无罪辩护成功后,可能不愿意继续代理国家赔偿。律师继承代理,或者放弃代理事实上就是生活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冲突的表现,其他人也不应做过多的评价。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法律职业道德

话不能这样说,专业的律师是用一切证据为委托人辩护,而不是挑战法律。

首先抛开那些真的为了钱指鹿为马的无良之辈,单纯从专业讨论。辩护律师的存在是必要的,在他们眼里委托人先不存在“是非”,因为是非是从证据指引,律师本身没有参与委托人的行为过程,委托人在法律与道德上的指控是社会氛围大概率指向,那么,辩护律师接受委托,说明他认为有能力反证这些概率的误区,因此在法庭上举证与引用法条进行职业规范内的辩护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说,相对控方律师是一个验证本方严谨性的参照,如果控方在法庭上举证和辩护时有被对方反击,而中途休庭时,证明存在漏洞,尚待夯实证据。这本身就是一个辩证过程,作为控方要做到所有证据与运用的法条相吻合,逻辑严谨,充分证明事实之全部无可辩驳才能成功的伸张正义。任何有漏洞的案件都不能确凿结案。

所以没必要道德绑架专业的律师,他们今天可以是控方,明天可以是辩护律师。

律师有昧着良心辩护的时候吗?

一、律师的起源

现代律师制度至少应可追溯至古罗马时代甚至古希腊。古罗马人发展了复杂的成文法典以及诉讼制度,包括辩护律师制度,都为近代西方法体系所继承。由于城邦社会重视法治及程序保障的缘故,古罗马时代的律师享有相当崇高的地位,常代表当事人与对造或政府进行诉讼,并且讲求来自希腊地区一脉相承的修辞学及雄辩术训练,许多元老院议员都曾操此业,其中最著名者当推古罗马名政治家西塞罗(Cicero)。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的人,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二、我国律师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律师的作用可以为: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4、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5、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所以说,律师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者,辩护不是律师工作的全部。

三、我国律师的职责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律师的职责应该是:

1、只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3、依法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这里法律法规强调了一点辩护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我想这应该是所有法制国家最基本的要求。

律师制度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它既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又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发展,以法律为准绳已经融入我们生活中方方面面,律师已经不仅仅只提供刑事辩护工作,大量的法律服务是为民众提供民事法律服务。毕竟普通老百姓不可能通晓法律条文,只有通过专业法律人士获得法律帮助。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重大有影响的刑事案件容易引起舆论的关注,刑事案件中作恶的犯罪分子容易引起大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律师这时为他们做辩护容易引起大家的误解,其实法律规定不论任何人都有最基本的人权,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也是为查明案件,理清犯罪动机,监督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因此具有积极意义。在普通老百姓眼中,律师为犯罪分子服务和辩护容易引起老百姓的不理解,因此给人感觉有昧着良心的感觉。

在现实社会中绝大多数的律师都在依法为当事人服务,但我们也不否认律师队伍中有害群之马,为不正当利益损害别人利益。因为我们的社会是由个体自然人组成的群体社会,每个行业中都有昧着良心的害群之马,我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这类人的生存空间会越来越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辩护律师视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辩护律师视频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指定辩护的律师,指定辩护的律师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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