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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常某人殴打教师而且拍视频上传,公然挑战社会底线,辩护律师的辩护词你怎么看?
常某人暴打侮辱老师,证据确凿,触犯了法律。律师公然混淆是非,让律师这个职位蒙羞。看常某人如今的表现,即使老师当年体罚了他,他一定是个调皮捣蛋的害群之马,不严格管理,其他学生怎么上课呢?常某人应该感谢老师当年的严格管理,否则,他可能早就进监狱了,又怎么能够上大学呢?不料他二十年后,他已经为人父,却恩将仇报,为自己的后人树立了一个榜样,还让老婆编造噩梦谎言,企图博取同情,令人不耻!
对于被告,那两个律师的确不错,但是,对于每个有良知的人,对于公俗良序,那两个律师连做人的资格都没有。纵观常某殴师案整个过程:常某拦下张老师,扇耳光,挥拳头,发视频给同学,后视频在网上疯传,到常某自拍视频说殴师没错,他不会向张老师认错……一开始,张老师虽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但为了自已丁点颜面,采取了独自忍隐疗伤,而常某狂妄之极,殴打老师尚不过瘾,还剪辑了以供自赏的视频的精彩部分,发给同学,发给一个同学还不行,又发给了第二个,以至视频传播到公众网上疯传,让张老师周边所有人都知道张老师被学生打了,还不敢说。这是在张老师的伤口上撒盐,张老师的伤口再一次被揭开,此时的张老师是怎样的无助,身心受到怎样的煎熬……如此的大逆不道,如此的公然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如此的蔑视法律尊严终于引发民愤,当法律与常某来真的时,常某在法庭内仍旧找各种理由为自已辩白,法庭外家属试图以舆论绑架张老师,以金钱换回法律的不惩处。而上次开庭中,律师竟宣称,张老师能睡能吃能锻炼,未自杀,来证明张老师没有受到严重影响,那试问,常某强调被张老师体罚,却能长大考取大学,能吃能玩能打人,又何至于象家属说的受到严重影响,常做恶梦,常梦呓?再说,倘若律师女儿被人强暴,如果没自杀能吃能睡,是不是也可以说没受到严重影响?律师说寻衅滋事与寻故滋事一字之差有很大的区别,试问,常某所说的二十年前老师体罚才打的老师,那么,出了庭张老师儿子揍你一顿,然后说你法庭上胡说八道给他父亲造成了伤害,是不是也够不上寻衅滋事?
辩护律师完全是一个没有社会公德底线的人,他们的眼里只要钱多,就完全抛脑后而不顾,这样的律师辩护的歪理邪说,就像传说中的一个醉汉,呕吐人家门口,人家和他论理说:我家房门早就在这里的。那知醉汉斜着脖子,红着眼睛,大声说:老子的嘴巴比你的房门还要早!纯粹强势夺理,法院要力排各种心态,各种目的人议论,为维护社会公德良知的最后一道底线,而作出对国家,对我国的未来的正确选择吧?
河南常某人殴打教师而且拍视频上传,公然挑衅社会道德底线一案,在常某被关押203天后的今天最终宣判并定罪——今日10时左右,此案经法院审理认可,被告人常某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当庭表示上诉。
此案中,常某的辩护律师一直为常某作无罪辩护,其观点如下:
一、常某殴打老师事出有因,并非无缘无故,是过去被老师责罚留下了心理阴影造成今天的行为。
常某殴打老师确实和20年前老师体罚他有关,但这不能成为常某殴打老师的合理理由。
20年前老师打学生确实教学方法有不妥,然而20年前人们对老师的教学方法和职业要求于今天大不同,那时的老师只要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规正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用今天的价值取向来评判过去之事。
常某用今天的人们对教师的职业要求去评判20年前老师对他体罚的行为,认为报复老师是理直气壮,实则是个人认知有悖时代发展。
正如网友们所反映的事实一样,20年前的调皮捣蛋的学生哪个没被老师体罚过?如果都像常某一样去动用私刑、报复老师,那么这个社会还有公序良知吗?何况20年前对学生过于宽容,不体罚学生的老师按那个时代人们对老师的职业要求会被评价为“不负责任”的。
二、辩护律师认为,常某殴打老师,当时伤势较轻,不构成犯罪。之后的视频传播,常某每一次发给同学都嘱托同学“不要外传”,后来视频被上传网络,大肆传播,非常某授意,常某不应该承担责任。
就常某律师的这一点说法,明显有强词夺理之嫌——如果常某不录视频,不在同学之间传播炫耀,如果不是有意加大对张老师的人格侮辱,视频又怎么会悄然传播开呢?源头在常某这里,责任当然应由常某承担。
三、常某律师认为,即使是视频传播开以后,张老师依然正常上课,健身、吃饭、睡觉等,其伤害程度并不严重,因此常某也不能因此获刑。
常某律师这一说法不近人情,张老师自被打之日起,忍气吞声,连自己的妻子都没有告诉,实则是想逃避自己所受的奇耻大辱,希望越少人知道越好,就连带伤上班也是为了向外人显示自己“啥事也没有发生”,然而,5个月后,此视频以惊人的速度传遍大江南北,6亿多人关注,张老师身边的人议论纷纷,使张老师一家陷入不可逆转的痛苦之中……
以正常人的思维来想一想,都能想象出其伤害程度有多深,而律师却以张老师正常上课、吃饭、睡觉为由为事情的恶劣影响开托,着实有失律师职业道德。
四、常某律师认为此事是个人恩怨,未达犯罪程度,而且常某已就本人行为向张老师作出书面道歉,所以对常某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应该判刑。
就这一观点来看,该律师极力想将此事的社会影响抹平,实则是没有社会责任感的表现。
因此就此案的影响来看,常某的行为,特别是间接造成视频恶意传播一事,是对社会尊师重教道德底线的公然挑衅,引发人们对教师群体的指责,抹杀了教师一心想教育好学生的初心,伤害了全体老师的心,其影响之恶劣不可估量,如果常某无罪,那么谁来维护整个教育界的良心,老师们谁还敢管学生,我们的下一代又将出多少个常某?后果不堪设想!
综上所述,常某律师辩词三观不正,没有社会责任心,没有道德底线,再怎样辩护也不能改变此案性质。再上诉,还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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