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为王振华辩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律师为王振华辩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嫖娼不嫖16岁以下的,居然成为王振华案的辩护理由!你同意吗?
这样的辩护词给人的感觉像是在为王振华喊冤,难道人们还要称赞他坚持嫖娼的底线?无论他嫖的底线是什么,总之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他猥亵儿童的行为是构成猥亵罪的犯罪行为,所以这样的辩护不光于王振华没有帮助,反而暴露了辩护律师的价值取向问题。
人家怎么辩护不需要你同意还是不同意。
这是委托人的事。
法庭有个自由原则,在你可以为自己辩护的时间内,想说什么都可以,请法庭认可的人帮你说也可以,这就叫权利。
怎么说,说什么,关键是要说服法官,同时也要说服告你的人。
如果问:辩护律师能不能捏造理由瞎辩护?
答案是肯定的,不能。
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时,必须依法进行正当辩护,不得肆意捏造事实、曲解法律,作非法辩护。
注意一个事实,猥亵未成年少女与嫖娼截然不同,有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
作为辩护人应该在是否构成猥亵未成年少女上为委托人努力辩护,嫖娼对象的年龄选择与猥亵对象的年龄选择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同时,国家法律为保护妇女儿童,规定14周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受害者只要不满14周岁,只要有性侵害意向行为,哪怕没有性侵事实都是犯罪。
具体事实不清楚,但根据当初事发时的披露,应该以强奸罪起诉,这个最高可判死。
按猥亵罪,最严惩处都是放纵。
辩护人之所以瞎扯,基本目的就是想转移案件性质,转化成一般治安事件,这个是白费心思。
到了适婚年纪,他她选择和谁发生性关系是他们的自由,只要不是强迫的,自愿谁也管不了,現实生活中有几个人能洁身而退?只要不沉迷婚外情,识进识退以今不错啦,顾及家人和老婆的感受,家才不会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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